失信被执行人 |
畅伊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2********1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05民初7266号 |
案号 |
(2019)晋0105执20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畅伊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截止到2018年8月13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52294.86元、利息23745.53元、滞纳金12867.45元,合计88907.84元,并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方式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畅伊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25 |
发布时间 |
2019-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