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乔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2********1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322民初112号 |
案号 |
(2018)皖1322执8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萧县金利达地毯纱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萧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自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按照年利率9%计算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违约金)。 二、被告乔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萧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萧县金利达地毯纱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乔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6-04 |
发布时间 |
2018-06-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