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市财富魅力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5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2民初6917号 |
案号 |
(2017)辽0102执31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市财富魅力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硕工资17,789.50元;二、被告沈阳市财富魅力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5,908.97元;三、被告沈阳市财富魅力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硕生育津贴977.10元;四、驳回原告李硕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市财富魅力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7-07 |
发布时间 |
2017-07-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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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梁煜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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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88号(1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