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旺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1********1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明民初字第353号 |
案号 |
(2014)明执行字第004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罗世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邱春松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罗世平还应同时支付原告邱春松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从2012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陈旺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陈旺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世平追偿。 四、驳回原告邱春松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被告罗世平、陈旺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4-11-13 |
发布时间 |
2015-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