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802********1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802民初7875号 |
案号 |
(2018)闽0802执2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与被告龙岩市华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201594570277号)。 二、被告龙岩市华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尚欠的借款本金1800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1.自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11月14日的利息,以18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8.9175‰计算。2.自2016年11月15日至款清结之日止的利息,以18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3.37625‰计算。3. 自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11月14日的复利,以前述第1项的欠息金额为本金,按月利率13.37625‰计算)。 三、被告龙岩市浙商物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龙岩市顺洋贸易有限公司、曾文雄、黄碎玉、钟雅芳、黄方建、曾启富、曾启静、曾蕾蕾、蔡丹应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龙岩市华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龙岩市浙商物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龙岩市顺洋贸易有限公司、曾文雄、黄碎玉、钟雅芳、黄方建、曾启富、曾启静、曾蕾蕾、蔡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被告龙岩市华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1-11 |
发布时间 |
2018-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