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德市贯源铜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50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宁民初字第89号 |
案号 |
(2017)闽0981执1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安市宏林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甘棠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993900.3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4年11月20日为人民币287677.19元,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9.36%计算);二、被告宁德市贯源铜业有限公司、黄妙娥、雷石全应对被告福安市宏林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4-20 |
发布时间 |
2017-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丽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026850967292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宁德市蕉城区南际新村右18弄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