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夏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02********1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03民初1654号 |
案号 |
(2018)豫0403执13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跃伟、李爱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9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0.5‰计算至2016年5月25日止,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15.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夏志刚、李延杰、平顶山市绿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艳利、姜燕的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1-12 |
发布时间 |
2019-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