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卢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11********1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702民初3312号 |
案号 |
(2020)豫0702执3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云爱、卢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文侠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83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被告李云爱、卢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时间 |
2020-1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