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05********1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08民初1819号 |
案号 |
(2019)豫0108执26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袁泉欠原告史玉娟借款450万元,于2019年7月31日前被告袁泉偿还原告史玉娟30万元,2019年10月31日前被告袁泉偿还原告史玉娟30万元,2020年1月31日前被告袁泉偿还原告史玉娟60万元,2020年4月30日前被告袁泉偿还原告史玉娟60万元,2020年7月31日前被告袁泉偿还原告史玉娟60万元,2020年10月31日前被告袁泉偿还原告史玉娟1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被告袁泉偿还原告史玉娟110万元。 二、如果被告袁泉每期正常还款,原告史玉娟自愿放弃该期利息;如果以上任何一期被告袁泉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史玉娟有权利就剩余所有本金及利息(利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史玉娟律师费被告袁泉自愿承担4万元,被告袁泉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四、以上债务由被告程相华、河南省宁豫贸易有限公司、武陟县融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后23050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袁泉、程相华、河南省宁豫贸易有限公司、武陟县融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以上费用,四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时间 |
2020-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