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荣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121********1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9)历城民商初字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0)历城执字第005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勇偿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0万元、利息30152.20元(利息截至日2009年7月30日)。 二、被告谢勇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7月31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0.3275‰上浮50%计算利息支付给原告。 三、被告谢荣洋、被告寇延志、被告谢传成、被告谢传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所判款项均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4元,减半收取1452元,由五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0-04-06 |
发布时间 |
2015-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