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风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32********1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0)历城民商初字第193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1)历城执字第008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庆水、被告于风丽偿还原告蒋风海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王庆水、被告于风丽向原告蒋风海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2月2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上述第一、二条所判款项,限被告王庆水、被告于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两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1-06-17 |
发布时间 |
2015-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