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葛春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2********1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1121民初1655号 |
案号 |
(2017)黑1121执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嫩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葛春峰于2016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王淑香借款本金5万元及该借款产生的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00元,由被告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嫩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2-14 |
发布时间 |
2017-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