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水星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26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602民初535号 |
案号 |
(2019)鲁0602执29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烟台嘉鸿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20800000元、利息525117.8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同时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算复利、罚息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并由被告烟台水星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大宸食品有限公司、烟台福顺达食品有限公司、李德山、李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426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六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15342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时间 |
2020-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先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007326035950 |
登记机关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工业园合肥大街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