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东平龙峰商砼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72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肥民初字第3198号 |
案号 |
(2019)鲁0983执恢5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东平龙峰商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肥城鑫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32080元; 二、被告山东东平龙峰商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肥城鑫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期内利息1944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032080元按月息2%自2013年3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三、如被告山东东平龙峰商砼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偿还本判决第一、二项款项,原告肥城鑫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山东东平龙峰商砼有限公司设置抵押财产即车辆型号为BJ5253GJB_S2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10辆,(机动车登记编号分别为鲁J65116、鲁J65118、鲁J65000、鲁J65105、鲁J65001、鲁J65129、鲁J65013、鲁J65117、鲁J65009、鲁J65021)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孟昭晖、孔凡鹏、亓效滨在被告山东东平龙峰商砼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抵押受偿实现价值范围外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肥城鑫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5元,由被告山东东平龙峰商砼有限公司、孟昭晖、孔凡鹏、亓效滨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时间 |
2019-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23687222389M |
登记机关 |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营子村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