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泸州金梦船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2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15民初3898号 |
案号 |
(2019)川0115执4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罗攀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支付逾期利息324?348.32元,并承担相应复利(计算方式:1.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复利195?315.18元;2.以324?348.32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始至324?348.32元付清之日止的复利,按照月利率18.5‰的标准计算);二、罗代榕、泸州金梦船务有限公司、泸州市金梦出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万珍、刘瑶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罗攀钰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罗代榕、泸州金梦船务有限公司、泸州市金梦出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万珍、刘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罗攀钰追偿;三、驳回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10?699元、公告费260元,由罗攀钰、罗代榕、泸州金梦船务有限公司、泸州市金梦出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万珍、刘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发布时间 |
2019-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川0115执45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8312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既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5217672567069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泸州市泸县兆雅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