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市倍尔精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19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302民初1929号 |
案号 |
(2016)苏1302执3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倍尔精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704723.9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04723.9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6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编号为“苏N2-0-2015-0018”的《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抵押物(全自动刺铆机44台、全自动卷绕机24台、全自动组立机2台、全自动套塑机2台、全自动分选仪12台、半自动串排机3台、循环电热烘箱3台、螺杆空压机1台、全自动含浸缸2台)在上述债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登记债权数额70万元); 三、被告朱玉军、何平对上述抵押物不足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承担责任后向被告宿迁市倍尔精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8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15278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9-07 |
发布时间 |
2016-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玉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02301926739R |
登记机关 |
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宿迁市宿城区电子电气产业园创业孵化基地1幢2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