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板桥印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9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03民初1020号 |
案号 |
(2017)皖0103执15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板桥印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345.8元并支付违约金8560.17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2月1日,之后以66345.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0元,由被告合肥板桥印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安徽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4-05 |
发布时间 |
2017-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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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学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19919579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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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