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12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702民特4号 |
案号 |
(2017)豫0702执5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何善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市新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7012.34元,并支付违约金2776.37元; 二、驳回郑州市新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何善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968元,由何善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4-01 |
发布时间 |
2017-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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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雯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00711233548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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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乡市高新区新二街南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