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仰韶生化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24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221民初2094号 |
案号 |
(2018)豫1221执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仰韶生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渑池县财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5月1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被告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告河南仰韶生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渑池县财旺投资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45万元。被告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2-06 |
发布时间 |
2018-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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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焦新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221732470948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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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渑池县黄花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