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然怡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37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商初字第70502号 |
案号 |
(2016)鲁0202执2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安华、张惠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截至2015年3月20日的4 800 000元,利息、罚息27 076.31元 ; 二、被告董安华、张惠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具体按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董安华、张惠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8 000元; 四、被告董安华、张惠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219 378元; 五、原告就上述费用,对被告董安华设定抵押的位于青岛市东海西路48号5号楼2单元301户房产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青岛然怡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1-08 |
发布时间 |
2017-03-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董安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4713760608P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少山社区王沙路以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