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瑞嘉德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8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李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鲁0213执10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瑞嘉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 二、被告青岛瑞嘉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30万元的年利率24%计算,自2013年7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30万元的年利率24%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88元、公告费600元、特快专递邮寄费30元,共计147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1471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7-21 |
发布时间 |
2016-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侠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3667875788D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支路9号1栋4单元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