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沛森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24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民终6189号 |
案号 |
(2017)川0181执16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1民初字254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四川沛森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成都四海众鑫商贸有限公司2205509.06元;二、四川沛森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成都四海众鑫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2205509.06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上述金额计算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付清之日止);四川沛森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成都四海众鑫商贸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差旅费184.3元;” 二、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1民初字254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吴志刚、袁瑞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成都四海众鑫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4444由四川沛森劳务有限公司承担;二审中吴志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444元、袁瑞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444元,由四川沛森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8-03 |
发布时间 |
2017-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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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郭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7072449958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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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路88号5幢1层2-7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