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县太阳红饲料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58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绵民初字第289号 |
案号 |
(2015)绵执字第00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县太阳红饲料厂确认四川宏辰建设工程公司对位于秀水镇锅厂街的安县秀水镇丰谷酒业公司职工灾后重建住宅楼1#、2#楼的一楼商铺享有所有权。 二、安县太阳红饲料厂保证在2016年3月抵押贷款合同到期后,立即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在解除抵押后将抵押的商铺立即过户给四川宏辰建设工程公司(110平方米已经销售平方米药店折价计算,另行支付)。若2016年3月底之前不能办理过户,按建筑面积6387.12平方米,每平方米1400元折价支付给四川宏辰建设工程公司(资金占用费另行协商)。如安县太阳红饲料厂无法履行上述义务,则四川宏辰建设工程公司对秀水镇锅厂街1#、2#楼的一楼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对法院已经查封的秀水镇锅厂街3#、4#楼商铺,由四川宏辰建设工程公司或安县太阳红饲料厂寻求方案将该商铺抵押融资,与第三人达成融资协议后,由四川宏辰建设工程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办理抵押手续。所融资金优先偿还欠四川宏辰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200万元(详见结算书),余款归安县太阳红饲料厂使用。如果在2014年12月底前未能融到资金,安县太阳红饲料厂预付200万元给四川宏辰建设工程公司。秀水镇锅厂街1#、2#楼未抵押部分在解除法院查封后,由安县太阳红饲料厂将其房屋所有权直接过户给四川宏辰建设工程公司。 四、法院查封的未售住宅(详见(2014)绵民保字第225号民事裁定书),由双方共同出售,售房款存入由双方单独开立、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所售房款优先偿还四川宏辰建设工程公司的工程款440万元,余款归安县太阳红饲料厂使用。如在2014年12底前未能完成销售,安县太阳红饲料厂将立即偿还四川宏辰建设工程公司剩余工程款240万元(未付总工程款合计440万元)。440万元工程款支付后,并不影响协议第二条内容的履行。 五、安县太阳红饲料厂的法定代表人黄凯本人对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用黄凯价值500万的公司股权提供质押。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安县太阳红饲料厂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四川宏辰建设工程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5-05-26 |
发布时间 |
2015-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绵阳市安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县秀水镇汉昌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