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茂名市东正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4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11民初2621号 |
案号 |
(2018)粤0111执99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茂名市东正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汝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清偿货款51893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518932.3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上述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东生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汝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89.4元由被告茂名市东正贸易有限公司、陈东生共同负担。被告茂名市东正贸易有限公司、陈东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前述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9-13 |
发布时间 |
2018-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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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梓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900684425332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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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茂名市新福四路148号大院3号301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