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4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1806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47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广祥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编号为3201020140001835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罚息及复利(暂算至2016年1月25日结欠利息314160.02元、复利9256.88元,自2016年1月26日至2016年2月2日,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92%计算利息;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88%计算;对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复利,以借款期限内结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088%计算); 二、被告吴江广祥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编号为3201020150002352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相应利、罚息及复利(暂算至2016年1月25日结欠利息753984元,复利22221.30元,自2016年1月26日至2016年2月10日,以借款本金1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92%计算利息;自2016年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1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88%计算;对自2016年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复利,以借款期限内结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088%计算); 三、被告吴江广祥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180996元; (以上三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 四、若被告吴江广祥纺织有限公司至期无法清偿上述债务以及诉讼费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喷水织机184台(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苏E5-5-2014-0215),苏州华威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喷水织机248台(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苏E5-5-2014-0214)以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变价后如有不足,被告吴江广祥纺织有限公司仍应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7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0742元,由被告吴江广祥纺织有限公司、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12 |
发布时间 |
2016-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汝雄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758494008W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平望镇端市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