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宣城天威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49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802民初4584号 |
案号 |
(2017)皖1802执17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宣城天威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路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350万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以3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期间,按每日万分之2.1计算分期利息(但应扣除已付利息150800元);自2016年5月15日开始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日息万分之5计收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1日开始至实际还清之日,每月按照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的5%计收滞纳金,最低1元,最高2000元]。 二、如被告宣城天威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路支行有权以被告赵强明所有的位于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园的房产所有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宣房地产他证宣开他字第00092715号)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50万元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赵强明、李爱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宣城天威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路支行律师费5000元。 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44元,由被告宣城天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7-17 |
发布时间 |
2019-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强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00684953768M |
登记机关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