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94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温苍商初字第00115号 |
案号 |
(2015)温苍执民字第035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思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黄孝郑借款3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明智对陈思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明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思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陈思堂、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明智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12-28 |
发布时间 |
2016-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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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义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193699479018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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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十二路南侧世纪十三路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