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汗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064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1民初9920号 | 
| 案号 | (2017)京0101执9528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内蒙古汗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博源三源(北京)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五百二十六万七千零三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内蒙古汗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博源三源(北京)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自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二O一六年十月十二日止,以五百二十九万七千零三元为基数计算;自二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五百二十六万七千零三元为基数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  准上浮百分之三十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案件受理费五万四千七百五十三元,由内蒙古汗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17-11-16 | 
| 发布时间 | 2018-03-28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吴波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602570641547X | 
| 登记机关 | 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胜区分局 |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58号街坊鑫通大厦B座17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