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鸣人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24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721民初1141号 |
案号 |
(2017)豫0721执8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新乡市跃马减速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借款9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利息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按月利率11.1‰的标准计算支付,罚息自2016年6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6.65‰的标准计算支付,已支付的利息273.6元在履行时应当扣除)。 二、新乡县中流仓储运输有限公司、新乡市鸣人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郭学庆、马艳丽、张泽昌、贾绍菊对新乡市跃马减速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七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8-22 |
发布时间 |
2017-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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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郭学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03562466267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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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乡市卫滨区产业集聚区西外环路南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