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潞安集团蒲县黑龙煤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3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新法执字第010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山西潞安集团蒲县黑龙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乡市威达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2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70元,由山西潞安集团蒲县黑龙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票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新乡县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5-11-25 |
发布时间 |
2015-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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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付玉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000713618847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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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蒲县黑龙关镇后西沟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