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金鼎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8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72号 |
案号 |
(2017)豫1521执1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金鼎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冬生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4月15日至2013年7月14日按协议约定的月息0.6%计息,2013年7月15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已支付的利息26万元予以冲抵)。 如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25元,由被告河南金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11-01 |
发布时间 |
2017-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胜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00753894387B |
登记机关 |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罗山县西城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