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淄博盛豪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6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321民初2367号 |
案号 |
(2018)鲁0321执11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淄博盛豪木业有限公司、邢本林返还原告毕英姿借款本金10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淄博盛豪木业有限公司、邢本林支付原告毕英姿借款利息3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淄博盛豪木业有限公司、邢本林支付原告毕英姿自2017年9月2日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庞志清、邢树仁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支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庞志清、邢树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盛豪木业有限公司、邢本林追偿。 六、驳回原告毕英姿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 960元,由原告毕英姿承担1 060元;被告淄博盛豪木业有限公司、邢本林承担2 900元,被告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庞志清、邢树仁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7-18 |
发布时间 |
2018-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邢本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淄博市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东营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