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澳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645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02民初3288号 |
案号 |
(2017)鲁0202执28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市南区新泰路5号401户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郝玉珍签订的《中国银行住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郝玉珍、王舜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348490.11元,逾期利息13751.88元,罚息4331.91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21日,另自2016年4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三、被告郝玉珍、被告王舜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8 350元。 四、原告对被告郝玉珍提供抵押的位于青岛市东海西路52号兴源大厦电梯层2504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青岛澳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郝玉珍、王舜壁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 799元,保全费2 475元,由被告郝玉珍、被告王舜壁、被告青岛澳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相应款项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9-12 |
发布时间 |
2017-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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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吕继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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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5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