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临沂春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2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391民初600号 |
案号 |
(2016)鲁1391执5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临沂春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乔桂发货款182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元,由被告临沂春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12-22 |
发布时间 |
2017-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春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300592629717N |
登记机关 |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临沂高新区罗西街道西大官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