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诸学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2********02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522民初244号 |
案号 |
(2019)川0522执5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诸学东在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吉安公司代许峰归还的借款本息52181.17元及律师费,律师费5000元,由原告吉安公司和被告诸学东各承担2500元。二、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收取627.5元,由被告诸学东负担。前述费用原告已先行垫付,被告诸学东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3-18 |
发布时间 |
2019-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限制消费人员姓名 |
诸学东 |
执行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2019)川0522执59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