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23********3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邳官民初字第0314号 |
案号 |
(2020)苏0382执恢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戴子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1万元,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电动自行车损失费计110760元,共计1207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陈彬赔偿原告戴子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9709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戴子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4.05元,由被告陈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