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海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826********9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泰商初字第0749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8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要求被告高海平偿还贷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被告高海平于2012年10月5日前偿还本金6000于岸2013年3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同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同年9月30日前结清所有借款利息,被告李萍、侯克先、卜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有一期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原告有权就被告未给付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元由被告高海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2-13 |
发布时间 |
2020-0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