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七台河市新龙煤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6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904民初424号 |
案号 |
(2019)黑0904执4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夏新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士后借款本金136000.00元,利息191600.00元,本息合计327600.00元; 二、被告七台河市新龙煤矿对上款负连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孙士后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280.00元、诉讼保全费2158.00元,由被告夏新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时间 |
2019-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夏新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煤炭监督管理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宏岚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