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缪氏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2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303民初777号 |
案号 |
(2018)皖0303执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建华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科苑支行信用卡透支款70869.01元(本金27175.07元,截至2016年10月12日的利息、滞纳金43693.94元)以及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蚌埠缪氏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建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2元,减半收取786元,由两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3-01 |
发布时间 |
2018-04-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道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553274677L |
登记机关 |
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解放北路36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