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舟山市蓬莱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29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921民初1319号 |
案号 |
(2018)浙0921执恢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舟山岱山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岱山县兴莱工贸有限公司归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行借款本金799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年利率5.98%计付,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上述利率计收复利)及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即年利率8.97%计收,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上述利率计收复利); (2)若被执行人岱山县兴莱工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行有权就被执行人舟山市蓬莱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岱山县岱西镇前岸村房地产(他项权证号:舟房他证岱字第533970号、533971号、533972号)及坐落于岱山县岱西镇前岸村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岱山国用(2008)第20-49号、20-50号、20-5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中,价值超出顺序在先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中优先受偿。但对抵押的房地产原告优先受偿的范围与合同编号为2014第0603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1 600万元;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原告优先受偿的范围与合同编号为2015第0527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13 000万元; (3)被执行人舟山市蓬莱水产有限公司、叶龙平、王夏娣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舟山市蓬莱水产有限公司、叶龙平、王夏娣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岱山县兴莱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4)支付申请执行费67 519元,申请受理费33 86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8-11-06 |
发布时间 |
2018-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叶龙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921782921727R |
登记机关 |
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岱山县岱西镇仇江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