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46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衢柯商初字第00282号 |
案号 |
(2015)衢柯执民字第013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衢州柯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借款本金9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920000元为基数,以合同约定的利率、罚息利率据实计算)。二、被告徐圣胜、刘亚君、徐华俊、姜小萍、王朝阳和陈建君对被告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24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圣胜、刘亚君、徐华俊、姜小萍、王朝阳和陈建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王朝阳、陈建君抵押的坐落于衢州市斗潭20幢3单元11室、衢州市瑞仙巷2号楼604室房产经依法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的款项在最高限额14417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王朝阳、陈建君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72元,减半收取6836元,由被告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徐圣胜、刘亚君、徐华俊、姜小萍、王朝阳和陈建君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7-09 |
发布时间 |
2015-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华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802704604347R |
登记机关 |
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衢州市双港东路1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