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郯城县利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3********614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322民初6173号 |
案号 |
(2020)鲁1322执30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郯城县利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永堂返还购砖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姜庆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322761896614K |
登记机关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郯城县郯城镇南泉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