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安市延利建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80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山民初字第2706号 |
案号 |
(2016)鲁0902执8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安市延利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磊借款本金38500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泰安市延利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0元,由被告泰安市延利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5-30 |
发布时间 |
2016-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衍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