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都江堰市明汝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2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都江民初字第02487号 |
案号 |
(2018)川0181执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都江堰市明汝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白兴富支付货款50万元。 二、被告都江堰市明汝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白兴富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直至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白兴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都江堰市明汝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4-02 |
发布时间 |
2018-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邱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81562010796M |
登记机关 |
都江堰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青城山镇石桥村四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