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州市安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08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581民初321号 |
案号 |
(2018)豫0581执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州市安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林州政信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有偿使用费、违约金、律师费共计3793149.06元; 二、原告林州政信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林州市安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区及维修车间、林工商抵字201408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林工商抵字201509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确定的抵押物在3793149.06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原告林州政信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有权以(林)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12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林)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13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质押物在3793149.06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琚官方、璩龙方、王林燕、桑铭对被告林州市安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林州政信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有偿使用费、违约金、律师费共计3793149.0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1-04 |
发布时间 |
2018-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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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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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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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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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