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108号 |
案号 |
(2015)鄂襄新法执字第001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房县白沙河水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建国支付欠款28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此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以本金85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此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42万元);被告任东海在对被告房县白沙河水电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对上述欠款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5-03-25 |
发布时间 |
2015-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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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余呈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325757028646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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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房县城关镇东城门路155号(滨河花园2号楼3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