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奥德圣电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57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9民终885号 |
案号 |
(2017)粤1971执13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深圳市奥德圣电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5155.95元; 二、限被告深圳市奥德圣电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665155.9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5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限被告深圳市奥德圣电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电解液包装桶及桶盖款114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46.99元、保全费4194.98元,共10341.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奥德圣电源有限公司负担10341.9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8-17 |
发布时间 |
2018-0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苏明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565728816Y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朱古石工业园20号C栋3-4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