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丽景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4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9民终9389号 |
案号 |
(2018)粤1973执30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东莞市丽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819.92元及利息(以4819.92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计算总额以本金为限);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东莞市丽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东莞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3-27 |
发布时间 |
2018-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尹泽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6614781164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东莞市常平镇丽景花园H区2号楼办公楼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