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47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二法民三初字第360号 |
案号 |
(2017)粤1972执46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卢小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681354.48元给原告沈陈银环、陈嘉贝和沈庭萱,被告新余市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沈陈银环、陈嘉贝和沈庭萱对被告罗世友、李根房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沈陈银环、陈嘉贝和沈庭萱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6368元(原告方预交),由原告方负担1512元,由被告卢小明和新余市通远公司共同负担485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5-18 |
发布时间 |
2017-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细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794757696E |
登记机关 |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抱石大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