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85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71民初1289号 |
案号 |
(2016)粤1971执120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东莞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3473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应以2334735.1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2846.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7-21 |
发布时间 |
2016-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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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东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738567476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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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莞市桥头镇朗厦村华厦工业区 |






